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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过高 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1 14:45:32


    2012年5月,王某因做生意急于用钱,向熟人小丽借款5万元,约定2013年5月还款,利息2万元,王某给小丽写了一张借条,载明王某借小丽现金7万元。还款时间期限过后,王某一直没有还钱,小丽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请求?2013年10月11日,确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宣判,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小丽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12年5月3日到原告家中借款5万元,约定2013年5月3日还款,利息为2万元,并由被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王某借小丽7万元,将利息2万写入借条之中。

    法院认为,欠款应当予以偿还。本案中原告小丽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被告王某在庭审中承认借原告现金50000元,理应偿还,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写明的7万元钱,本金5万元,利息2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原、被告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合法,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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