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同学和他开玩笑,说了一句玩笑话,确山县某初中学生李某持刀将该同学刺成了重伤。2013年11月12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管制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同为确山县某初级中学的学生,二人因开玩笑产生矛盾。2013年3月30日上午 ,李某在学校园男厕所内与张某相遇,俩人先是发生争吵,后来张某用双手朝李某胸口推了一下,李某用弹簧刀将张某左大腿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事情发生后,李某的父亲与张某的父亲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张某家45000元。张某家收到上述款项后,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作案时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周岁,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其法定代理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李某从轻处罚。李某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管制,李某的父母原在外打工,对李某疏于管教,李某不学法,遇事冲动,自制能力差,以致于走上犯罪道路。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依法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