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下午,确山县人民法院任店法庭的法官对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立即还清拖欠原告张某的工资3000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允许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农民工张某满意地在该判决书送达回执上签了字。
家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的张某于2009年到确山县任店镇中铁十八局修建高铁的工地上做工,该工地是当地承包商李某承包施工的工地,张某按照李某的安排为工地拉泥浆。该项工作结束后,李某应付张某工资一万余元。李某支付部分工资后,仍拖欠张某3000元工资未付清。自2009年开始,张某每年都数次找李某追要被拖欠的该工资款,但李某以中铁十八局项目部未付清拖欠他的工程款为由,让张某等一段时间再来。张某等了四年也没有要回3000元工资,无奈于2013年10月起诉至确山县人民法院,请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立即还清拖欠的工资3000元。
确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为教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雇主,提升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对该案开庭审理的过程进行了网络视频直播,并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系被告李某雇佣,按照双方的约定,原告张某的工资应由被告李某支付。被告李某拖欠原告张某工资3000元有被告李某于2013年2月7日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立即还清拖欠的工资3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的中铁十八局项目部拖欠其工程款一百多万元未还而拒绝支付工资的理由,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原告张某无关,对被告辩称的该理由不予采纳,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