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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09-08-24 16:02:42


                                                           申请执行须知

    一、本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本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制裁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当事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行政判决、裁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或经二审法院复议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4、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6、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7、法律规定应当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1、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民事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法律文书的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和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本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6、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7、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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