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确山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父母子女关系和好如初,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原告刘成、王妮系夫妻,共育有四子,已成家立业,均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现二原告年届八十,无劳动能力,且刘成常年卧床,二原告生活困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四子赡养事宜。
承办法官经过走访得知,四个儿子因为当年分家一事对老人心存不满,因此拒绝赡养二老。法官对两位耄耋老人的遭遇十分同情,经过多次调解,耐心细致与四个儿子讲法律、道情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四子每人每年向二老支付赡养费600元,于当年10月1日前付清,2014年赡养费四子均已当庭履行;2、二老医疗费用按实际花费由四人随时分担;3、二老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四子轮流赡养,每十日轮流一次;4、二老百年后丧葬费用由四子均担。
这一次的诉讼经历让四个儿子明白过去自己思想的狭隘,通过法官调解,回顾成长经历,再次记起了父母恩重如山的养育之情,也认识到父母年迈正是需要自己献上孝心之时。子女和睦孝顺,老人安度晚年,幸福又回到刘成一家。
老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因为家务之事多繁琐,情理纠缠难分辨。现在我们说“法官擅断家务事”,靠的就是法官对每一起家庭纠纷案件的重视和工作的积极主动,深入社区、村居,详细了解情况,动员各方力量,化解家庭矛盾。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小家不安,国家难安。确山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尤其是家庭纠纷案件,一直以来强调将调解工作做到位,近年来,该院对家庭纠纷案件的调解率达到90%以上,不仅保证了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更致力于当事人之间亲情修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赢,为促进辖区和谐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