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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欠下债 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债务人偿还

  发布时间:2014-05-26 09:17:01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称为“合伙”。与个人相比,合伙增强了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我国民间广泛采用的一种经营形式。如果合伙对外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呢?5月8日,确山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汪某支付拖欠的运输费40000元。

    被告李某在确山县任店镇一处荒山开采炭质页岩矿石,找到原告汪某为其转运土方。约定汪某使用自己的汽车,李某每日支付1200元运费,并承担加油费用。工程结束,李某尚欠汪某运费40000元,因此被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开采矿石是自己同张某、刘某、莫某四人合伙经营的,汪某的运费应当四人共担。要求追加另三人为共同被告。而汪某拒绝追加。

    确山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伙人应对合伙经营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是否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属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合伙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亦可以选择任一合伙人承担全部合伙债务。本案中原告汪某拒绝追加,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于合伙人相互之间的债务分担,可由李某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及时支付拖欠原告汪某的运输费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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