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两偷鱼贼被发现后为毁罪证使用暴力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4-06-11 09:35:31


    行为人盗窃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6月4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依法认定“偷鱼贼”吕翔、尤权在被发现后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转化为抢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8月11日凌晨,吕翔与尤权结伙到位于确山县任店镇的薄山水库“打狗谭”附近下网偷鱼,下好网没多久,被水库的巡库人员老荣发现。二人恐怕公安机关会根据渔网查到自己,竭力想从老荣手中拉回渔网,双方继而发生冲突,老荣被殴至骨折,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翔、尤权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因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渔网一条。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7467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