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现就法院领导干部外出报告事宜规定如下:
一、全院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专职委员、副科级干部、部门以上领导外出,包括离开工作所在地和确山县境的因公、因私各种活动,必须进行报告。
二、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委员在工作日因以下事由外出的,须提前办理外出手续,在相应的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报院长签字审批:
1、因公离开确山,当天不能返回的;
2、因私需请假一天以上的;
3、因公、因私离开驻马店市境内的。
三、法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基层法庭负责人及副科级干部在工作日因以下事由外出的,须提前逐级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1、因公离开确山一天的;
2、因私需请假一天的;
3、因公、因私离开驻马店市境内的。
四、法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基层法庭负责人及副科级干部在工作日因以下事由外出的,须提前办理外出手续,逐级向院长报告:
1、因公离开确山两天以上的;
2、因私需请假两天以上的。
3、因公、因私离开驻马店市境内的。
五、法院机关各部门及基层法庭副职在工作日因以下事由外出的,须提前办理外出手续,报部门正职同意后,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1、因公离开确山两天以上的;
2、因私需请假两天以上的;
3、因公、因私离开驻马店市境的。
六、外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紧急事项外出不超过一天的,采取电话方式,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或院长报告,回来后补办手续。
七、外出期间,手机不得无故关机,确保畅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