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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婚礼未登记男方索彩礼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7-07 16:06:35


    马海平与戴丽娜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十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定亲,定亲当日马海平送给戴丽娜2.1万元彩礼。2013年农历十月初八,双方举办婚礼,马海平送戴丽娜上车钱和下车钱各1000元。二人共同生活6天后,戴丽娜回娘家再未返回,且不愿与马海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马海平起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戴丽娜返还彩礼以及曾购买的衣物。

    法理解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给付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原告、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2.3万元,双方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酌定返还1.8万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衣服、烟酒和肉,应视为男女双方在培养感情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应返还。

    6月30日,确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现金1.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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