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平与戴丽娜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十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定亲,定亲当日马海平送给戴丽娜2.1万元彩礼。2013年农历十月初八,双方举办婚礼,马海平送戴丽娜上车钱和下车钱各1000元。二人共同生活6天后,戴丽娜回娘家再未返回,且不愿与马海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马海平起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戴丽娜返还彩礼以及曾购买的衣物。
法理解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给付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原告、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共给付被告彩礼2.3万元,双方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酌定返还1.8万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衣服、烟酒和肉,应视为男女双方在培养感情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应返还。
6月30日,确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现金1.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