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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形式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4-07-07 16:07:52


    他在一笔债务中担任担保人,债权人要求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此,他很不理解,难道不是应该先要求债务人还款吗?

    身边的事儿

    2013年5月3日,马军因经营需要向李胜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马军借李胜现金13万元,担保人王成。后来,由于马军未还款,李胜遂将马军和王成一起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王军还款,王成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债务人马军和担保人王成均认可该笔借款存在,但王成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李胜应当先要求马军还款,若马军不能偿还,李胜才能向自己要求还款。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军向李胜借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李胜要求马军还款的诉请应予支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王成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马军偿还李胜借款本息,保证人王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提醒

    法官提醒,在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时要摸清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状况,并明确担保形式,考虑清楚法律后果,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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