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电力案件,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董某本是确山县某砖厂老板,2013年11月份,魏某(另案处理)找到董某称可以帮砖厂偷电,董某于是同意魏某的提议,两人商议省出来的电费一人一半。11月3日下午,二人一起来到砖厂变压器旁边,魏某将窃电设备装入电表箱,致电表停止转动。到11月5日上午被电业局工作人员发现,共窃电7965度,金额5648.78元。后砖厂补交电费4467.96元。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数额较大,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赔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