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某系确山县某采石场负责安全生产的副厂长。由于厂区内石子滞销,石子堆放过高,距离上空的高压线仅一米多。2013年7月17日下午雷雨大作,两名男孩刘一某(殁年16岁)和刘二某(殁年11岁)路过该石子堆时被高压线击中,当场死亡。后石子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58000元,并已取得谅解。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因而发声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孙某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单位配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判处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