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杜某作案五年后终被抓获,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0月4日夜,被告人杜某伙同潘某、杜一某(该二人均已判刑)撬门进入确山县某公司办公室。盗窃二盒“中华”牌硬盒香烟,八盒“云烟”牌软盒香烟,一条“南京”牌硬盒香烟,一条“帝豪”牌软盒香烟,二条“玉溪”牌软盒香烟。撬开办公室保险柜盗取现金21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898元。2014年5月30日,杜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与其他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应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