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4月5日下午,在确山县新安店镇新安店街某马戏团场内,刘某等人因所带儿童未购票与马戏团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很快厮打起来,十数人卷入“混战”。期间,马戏团团长蒋某将被害人吴某肋部跺伤,致吴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蒋某积极赔偿吴某经济损失50000元,吴某对蒋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蒋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