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主犯彭一某、彭二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从犯张某、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4年2月19日至3月19日,被告人彭一某、彭二某、张某、楚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确山县、扶沟县、临颍县、鄢陵县等地,连续上演银元买卖骗局,诱使以营运出租三轮车为业的胡某、石某、杜某、郑某等人支付现金115900元购买假银元。四人分工明确,彭一某、彭二某伙同他人编造买卖银元的骗局,诱使受害人受骗,待受害人上当后,由楚某跟踪目标取钱,张某是司机,负责运送众人作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赃款79012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一某、彭二某各缴纳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配合亲属退赔损失12488元,被告人楚某配合亲属退赔损失24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一某、彭二某、张某、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一某、彭二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张某、楚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犯罪分子选择作案对象时,专挑长相老实且以开三轮出租或者四轮代步车出租的50岁以上的男性,利用其警惕性低、想要投机发财的愿望来实现诈骗目的。法官提醒:莫轻信飞来横财,勤干致富最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