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徐某前后11次在饭店盗窃香烟,共价值5965元,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2月的某天,被告人徐某来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某甲鱼店,以要在该店请客吃饭为由,要求老板吴某拿一条玉溪烟和一条黑帝豪烟放在二楼包间内。后,徐某趁吴某下楼配菜之际,将两条香烟塞在裤子里盗走。在接下来的3月至5月期间,徐某如法炮制分别在平桥区明港镇和确山县双河镇的饭店盗窃十起。所盗香烟总价值5965元。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