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杜某作案5年后终被抓获。法院依法判决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10月4日夜,被告人杜某伙同潘某、杜某某撬门进入确山县某公司办公室。盗窃2盒“中华”牌硬盒香烟、8盒“云烟”牌软盒香烟、1条“南京”牌硬盒香烟、1条“帝豪”牌软盒香烟、2条“玉溪”牌软盒香烟。撬开办公室保险柜盗取现金21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898元。今年5月30日,杜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与其他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应有主、从犯的区分,鉴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