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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宴上点烟花炸伤眼 主宾二人都有责

  发布时间:2014-11-21 08:16:06


    11月18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到被告陈某家赴宴,李某点燃的烟花将其左眼炸伤,法院判决原、被告各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46821.63元。

    被告陈某喜添爱孙,于2014年1月27日举办喜面宴,众位亲朋好友前去道贺,原告李某也在其列。晚饭后大家燃放烟花以示庆祝,李某点燃的烟花发生爆炸,不幸将自己的左眼炸伤。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燃放烟花具有危险性是生活常识,被告作为烟花的占有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被告在燃放烟花时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对燃放烟花的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却疏忽大意造成自身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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