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所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原本的车上人员因事故车辆发生损害,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赔偿。9月5日,确山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959.1元;下余损失6805元由车主余某承担。
2014年4月2日17时左右,在107国道确山县李新店镇十岗路段处,余某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该车侧翻。在车辆发生侧翻的同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乘车人刘某被甩到车下,然后车辆砸在刘某身上致其受伤。余某对该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近7000元。事故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刘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事故中的第三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刘某所受主要伤害是左侧小臂外侧损伤,结合刘某所叙述的受伤经过,可以还原事故当时情况是,刘某在车辆侧翻之前先被甩出车外,后被侧翻的车辆和货物砸中,导致身体与地面接触后产生重物砸伤或重物挤压伤。因此可以认定,刘某是在事故车外受伤,并且是事故车辆造成了刘某受伤。故对保险公司关于刘某系车上人员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刘某实际花费,计算刘某因伤所受损失共计18764.1元。故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