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15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QB777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确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确山县普会寺乡袁庄村村通路路口东处时,与同向前方左转弯崔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崔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于2013年11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1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6万元,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