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未办证采伐树木 受刑罚并获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4-12-23 17:53:40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一审判决:1、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3、禁止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二年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在收购李某某等人树木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颤自伐树。经鉴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7.3834立方米。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各缴纳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法院不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逐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鹏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7491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