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一审判决:1、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3、禁止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二年内从事林木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令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在收购李某某等人树木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颤自伐树。经鉴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7.3834立方米。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各缴纳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法院不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