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4月1日10点多,被告人周某某在确山县石滚河镇元棚村汪庄组东山上坟烧纸不慎引发山火。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向镇政府报案,并积极在现场救火。经鉴定,过火现场为有林地,树种为松树,过火面积为82.5亩(5.5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由于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5公顷,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发生火灾后,积极参与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取得被害人(山林承包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该院审委员会讨论决定,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