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和妻子小林结婚四年未能生育子女,而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2014年7月16日,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徐和被告小林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外出打工,感情很好,日子也过得甜蜜。但是原、被告结婚四年多来因未能生育子女开始生气吵架,小徐以妻子没有明显优势卵泡、小林以丈夫精子活动率低为由互相指责,后来两人开始分居,小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而被告小林却说,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还一块外出务工,近年来因自己未能怀孕,自己和丈夫都到医院检查过,虽然双方都有些问题,但也没说双方都不能生育,而且可以治疗,这事丈夫和公婆不应该只埋怨自己。丈夫不应该起诉离婚,因为双方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和分歧,丈夫心态不端正,所有小林不同意离婚。
该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请求离婚,只是认为被告未能怀孕,引起原告不满,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是否判决夫妻离婚,关键要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不是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理由,但是夫妻双方因不能生育或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彻底,经调解无效的,法院也会判决离婚。但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哪怕有一点挽救的余地,法院都不会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