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被告给付货款,被告辩称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电话录音力破被告谎言,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及时偿还拖欠的货款11万元。
原告祝某在确山县经营机油生意。2009年被告朱某在确山县任店镇承包纸厂,期间原告祝某为被告朱某供应机油,共计价值11万元。该款项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经常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在电话中亦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偿还该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供应机油,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及时支付机油款。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明,2014年7月22日双方的通话中,被告仍表示认可欠款并同意履行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