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因纠纷将开水泼对方身上致轻伤 伤人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04 10:25:15


    2015年5月1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邢妮将一盆开水泼到被害人马某身上,致马某轻伤一级,后邢妮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已获马某谅解。法院最终判决邢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4年10月5日早上7点多,张春花(被害人马某之妻)与被告人邢妮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后被周围邻居拉开。8点多,马某回家后得知此事,便前往邢妮店中询问情况,邢妮将刚烫完排骨的开水泼到马某脸上、身上,致马某全身多处烫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邢妮积极悔罪,投案自首,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0元,终获马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妮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邢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鹏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0971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