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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 责任义务不能少

  发布时间:2016-11-16 20:42:05


    婚姻的基础不仅包含着情感和信赖的交融,也包括对责任和义务的共同承担。当双方一同步入婚姻的殿堂,就意味着二者必须承担起作为配偶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大难当头各自飞”。这不仅是法的要求,更是对良知的拷问。

    近期,确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起诉离婚案。原告魏某经人介绍结识李某,二者登记结婚十余载后,魏某却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以及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原告诉称,自从嫁与李某,两人就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但是为了两个孩子,原告一直忍让,而被告李某一直未转变态度,经常无故对她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8月,魏某曾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时隔近一年,魏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而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切合实际,二人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供养家庭,2011年因病导致偏瘫,生活上仍需他人照顾。原告在给被告治疗一段时间后便外出打工,将被告留在家中与其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的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目前身患疾病,需要原告给予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帮助和情感上的呵护,共同维护爱情的纯洁、高尚。且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关爱和包容为社会和谐文明注入朝气与活力。作为夫妻更应持有一颗患难与共的决心和责任心,彼此扶持才家庭才能幸福美满。

责任编辑: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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