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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7 12:52:39


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法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下午14:20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做了介绍。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有的企业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及时得以实现,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这种状况,直接导致执行工作形势越来越严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因此,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些地方法院紧密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媒体公布,或者提供给银行、政府部门等在贷款发放、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作为信用凭据,从而达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的目的,取得了良好效果。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09年3月开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协作,将全省超过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其中,台州某建设集团为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布后,该建设集团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上受限,几个大的项目没有中标,被执行人于2010年4月初到法院履行了全部债务。浙江省2009年至2011年3年间,共有262家参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企业主动履行案件711件,标的金额4.64亿元。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名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王某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后,促使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790万元,案件圆满执结。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其中,郑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媒体公开发布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后,该公司迫于压力,将全部案款交付执行法院,使这一涉及多名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顺利执结。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有90%、河南省已有91.5%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为加强监督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先后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全国法院共同努力,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肆意规避执行、奢侈消费的不良势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实质就是指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中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指导规范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使用信用惩戒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标准问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规定》确定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第二,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明确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程序。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纳入程序。《规定》将纳入程序分解为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第二,救济程序。《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一般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三,删除条件。《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上述规定体现了“促执行、促诚信”的目的。

(三)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规定》明确了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公布范围和方式,并依托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失信信息记载内容和公布范围阐明了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名单的基本信息,并保证唯一性。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其中,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正是为了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公民,保护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人民法院历来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对于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依据程序,审慎核实,认真比对,避免出现公布信息错误的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公民身份信息权益。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需要特别介绍的是定向通报制度,该制度是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即经过技术协调、统一标准后,各级法院通过网络互联或者以光盘等存储介质转换方式,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相关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规定》鼓励人民法院向征信机构推送名单,尽可能增加推送名单的范围、途径,最大限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明确,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规定》抓住身份、地位特殊的被执行主体的要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推送,将成为破解特殊主体执行难的一个有力手段。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仍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信用体系的缺失,制约了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定》的出台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籍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

最高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五个典型案例

张海峰等三人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张海峰等三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龙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令郑州龙腾公司支付张海峰等三人劳务工资22万元及利息。由于郑州龙腾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海峰等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多次查询郑州龙腾公司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同时查明郑州龙腾公司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系租赁他人,不能强制执行。之后,执行法院多次传唤郑州龙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表示企业现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资,案件一度陷入困局。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执行法院将案件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河南高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新浪网、《大河报》、《河南商报》等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建委、国土、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郑州龙腾公司迫于舆论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案件款主动交付执行法院,这起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

  (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河南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网络和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相关联动单位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国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济区法院)判决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郑州一建公司货款210013.85元及12226元的违约金等实际费用。河南国建公司没有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法律义务,郑州一建公司向惠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惠济区法院向河南国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河南国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河南国建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执行人员到河南国建公司位于金水区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执行,双方当事人因利息数额等问题发生争执打斗,场面一度失控。经执行法院耐心做工作,河南国建公司支付部分案件款,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且随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逃避执行。2013年5月,河南高院将河南国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河南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河南国建公司在申请贷款遭银行拒绝后,又在报纸和网站上看到该公司的一系列不诚信披露信息,迫于舆论和经营的双重压力,主动找到惠济区法院将所欠款项主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度争吵甚至动手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山东省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青州农信社)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汇丰公司)及其他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州市法院)经调解结案,其中青州汇丰公司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该案的借款人、保证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青州农信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除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法院执行中发现,青州汇丰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还有两起。在上述三案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拒不申报财产等失信行为均被进行了采集,并录入至青州市法院诉讼诚信信息库,其失信等级被评定为“严重失信”。执行法院根据青州汇丰公司涉案多起、均未履行,且已达到“严重失信”的情况,向包括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内的多家诉讼诚信体系联动部门进行了披露,工商局将这一信息录入至该企业的电子档案。2012年8月份,该公司到工商局欲进行股权变更,但工商局经过查询该公司的企业电子档案,发现该公司存在因未履行法律义务失信的不良信息,遂告知该公司暂不能为其办理;并告知其应先行到法院履行相关手续,法院同意后方可办理。该公司终于引起重视,随后对于近几年涉案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并对另两起自身为直接义务人的案件积极履行完毕。后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青州市法院撤销该公司在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良信息记录。青州市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承担直接还款责任的案件确已履行完毕,但在青州农信社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该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该案的主债务人并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因此青州汇丰公司所负的连带清偿责任并未免除。青州市法院将该情况告知青州汇丰公司,责令其督促主债务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其失信不良记录不会被撤销。

  (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披露后,联动单位青州市工商局将该信息录入,该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等将受限制,无法获得投标资格,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将停止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本案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在履行法律义务时存在拖延情况。法院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之后,该公司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及时将本公司作为直接债务人的两起案件履行完毕。

   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李某与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佳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法院)判决百味佳餐饮公司给付李某货款90100元。判决生效后,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松江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向百味佳餐饮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到法院声称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法院暂缓执行。执行法院通过上海法院协助执行网络对百味佳餐饮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但在实地走访时,执行法院发现该公司宾客满座,生意火爆,法官随机走访了几名客人,他们都表示是在网上团购的套餐,价廉物美。执行法院随即封存了该公司的账册,并进行了更深入调查,发现该餐饮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小有名气,其最大的业务量来自于网上团购,占到其全部业务量的80%左右。执行法院为敦促百味佳餐饮公司履行义务,结合其经营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可以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的规定,依法在上海法院互联网“阳光执行”平台、上海市松江区的《松江报》等媒体上将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并在该公司几个连锁门店的显著位置张贴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公告,让其目标客户——网民知悉其失信行为。一开始,百味佳餐饮公司对执行法院曝光其未履行义务的失信行为并不在意。但其后不到半个月,该公司多次致电执行法院,表示认识到不履行义务的错误,但确实一时难以全额支付所欠债务,将争取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协商还款事宜,请求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措施。经调查,自从执行法院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通过网络、报纸、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后,该消息迅速传播,导致该公司业务量直线下降。对于百味佳餐饮公司提出的撤销曝光其失信行为的请求,执行法院告知其在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之前,撤销不诚信信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慑于曝光失信行为的威力,百味佳餐饮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还款方案,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将全部钱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法院也依法撤销了对百味佳餐饮公司所采取的曝光措施,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抓住商家重视商业信誉的特点,通过互联网、报刊、公告等途径对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予以曝光,促使被执行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途径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2007至2009年间,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台州、湖州、金华、舟山等地法院有40余件案件未履行,涉及标的金额共计2600多万元。这些案件的案由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这些纠纷引起的债务应由各地的项目经营部或项目经理个人承担,项目经营部与公司总部之间财务独立,公司总部不应承担履行义务,因而态度消极,对调查财产等很少配合。2009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执行局与浙江省信用中心建立了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的工作机制,浙江高院通过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将全省各级法院所有超过3个月未实际执结的案件信息提取出来,包括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住址、未履行金额、案号、执行法院等信息,分别形成个人和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数据库,交省信用中心导入省联合公共征信平台,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并应用于金融、招投标和政府监管等领域,促进信用联防奖惩机制的形成。该建筑公司的上述40余起案件均在公布之列,形成40多条失信记录。根据浙江省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重点工程招投标都必须提供由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对信用等级没有达到一定条件的,取消投标资格。而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信用浙江网上有两条失信记录的,企业的信用评级就会下调,丧失投标资格。执行失信信息被公布之后,该被执行人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情况,从2010年2月份起,该被执行人主动到各执行法院寻求履行办法,通过督促项目部负责人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余额由公司总部划拨资金垫付等办法,到年底全部履行了债务。不仅如此,该公司还从中总结汲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取得了涉诉纠纷逐年下降的良好效果。

   (二)典型意义:法院通过与信用中心联建共享公共联合征信平台,形成失信信息数据库,在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各界开放查询。本案中,被执行人因失信信息被公布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在建筑企业资质评定和工程招投标上受到严重影响。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清偿义务。

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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