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2、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执结,又未法定理由的,副局长有权在本执行组内换员执行,或由局长督办限期执结。
3、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或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当事人反映强烈(执行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故意拖延,不主动采取执行措施或违法执行)的案件,一律在全局内换员执行。
4、副局长有权调阅本执行组的执行卷宗,局长可随时调阅全局的执行卷宗,任何人不得拒绝。
5、副局长认为个案不宜在本执行组执行的,经局长批准,由内勤分配其他执行组执行。
二O一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