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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7 13:10:37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商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

    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分配案件;

    (三)初步审查;

    (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险、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能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案。

    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

    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

    (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

    (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

    (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天。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二、财产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承办人收案后,应当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不影响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承办人应在收案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了可供换行的财产代武或者被执行人已的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5日内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能够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增施。

    第十三条查找确实的财产线素不能即时办理财产控制手续的,应当自获得确实的财产信息之日起5日内对已给查实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全少于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之日前1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封(扣、冻)措施。

    第十五条对控制财产不能即时变现的,承办人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做和解工作,和解不成的,应当立即进入财产变现程序。

    第十六条承办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查控到的财产与债权总额之间差额较大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承办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更换的,由原承办人继续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七条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个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7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亦不能达成和解,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在15日内层报有关领导审批结案。

                                                              二O一六年六月三日

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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