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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确法(2016)78号

发布时间:2017-08-27 13:12:29


    为了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体系,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配备执行工作廉政监察员,健全执行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1、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纪检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纪检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执行局特设廉政监察员1名。

    2、协助执行局长组织落实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院党组决定、决议的情况

    3、协助执行局长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结合执行局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执行局长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和机关党委对执行局人员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

    5、协助执行局长抓好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关分解任务的完成,督促本部门人员做好廉政档案、廉政承诺及党风廉政建设报表等工作,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6、向执行局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执行局人员在纪律作风、廉洁司法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认真总结执行局廉洁司法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并上报纪检监察部门。

    7、协助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执行局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对发现的纪律作风问题,应当向执行局长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8、积极参加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完成执行局长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产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实行四个分离,科学配置执行权

    (一)1、填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及附表;

    2、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

    3、查明被执行财产后,依法制作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划拨存款和提取合法收入等强制措施控制被执行人财产;

    4、采取强制控制措施后,填发自动履行通知书;

    5、经过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处理意见交合议庭评议,制作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6、发现执行根据错误、超期申请执行和没有执行内容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合议庭评议,制作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和暂缓执行等法律文书;

    (二)1、在执行调查中需要变更,追加彼执行人或当事申请暂缓执行的,提出处理意见交合议庭评议,制作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提级执行等法律文书;

    2、制作调查控制财产程序中的各种裁定书,第三人到期债权通知书、执行担保人、拘传、拘留和罚款等法律文书,

    3、组织当事人双方和解。和解和不予执行,驳回执行申请,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直接报局长审查结案。

    4、审查本级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权利人、案外人或者拘留和罚款提出的异议,组织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权利人或案外人进行执行听证,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5、调查需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上的负担;

    6、办理和移送评估、拍卖、变卖财产和以物抵债事项以及法律文书;

    7、通知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权利人对执行款物分配方案进行听证;

    8、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款物和办理领款手续;

    9、提出撤迁、腾退土地房屋和移交其他财产强制执行预案并组织实施;

    10、填写结案审批表、整理卷宗交内勤装订。执行听证和强制拆迁、腾退土地房屋和移交财产时,抽调人员和法警配合

    (三)综合协调组的职责

    具体负责协调本院执行的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基层法庭执行工作、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管理和内勤事务。

    (四)执行权分权完成期限和交接程序。

    1、财产调查完成期限;民商案件为60天内,非诉执行案件为30天内;

    2、财产处置兑现权完成期限:民商案件为120天内、非诉执行案件为60天内,复议(异议)案件15日内;

    3、上列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案件,届满前3天内填写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送局长审核报院长审批。

    (1)财产调查组完成后三天内,填写案卷材料目录表,将案卷材料交内勤移送审查组;

    (2)恢复执行案件仍由实施组按法定程序调查控制财产后再移送审查组;

    (3)案件没有结案前,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由实施组调查核实。

    (4)职责不明确或工作权限发生冲突时,由局长确定。

    三、严格办案制度,加强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风险防范:1、强化诉讼风险提示。民商事案件立案阶段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其法院不能保证胜诉权利立即或肯定得到实现。

    2、落实财产状况主动询问制度。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应主动询问被告的财产状况,并记录在案。

    3、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裁判文书应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涉及到对特定物及行为执行的,应载明包括合同标的物是否返还、返还的期限等内容,以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

    4、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必须制作执行笔录记载清楚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5、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6、执行人员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款项到账及已扣缴应付款项的票据、说明等必要材料,报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执行款发放单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7、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须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委托他人代领执行款项。办理人须附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物及相关材料,交接不清的,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9、执行局长在审批及结案时应当对执行款发放手续进行严格监管,杜绝出现违规现象。

    10、严格执行中的委托拍卖程序,保证执行资产拍卖工作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进行。委托拍卖一律由技术室统一委托,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实行执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监督

    1、公开告知申请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等。

    2、公开执行法官情况及其办公电话,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3、公开执行进度。从执行案件的立案、送达、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中止、终结、执结,随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情况。建立执行回告制度,分别在立案后10日内、3个月内、6个月内向申请人进行执行情况回告并接受意见反馈,公开评估、拍卖程序和中止、终结执行程序,增加执行的透明度。

    4、公开听证执行。对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实行公开听证执行,在听证会上,要求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进行举证,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公开听证。

    5、公开处理执行标的物。对被查封、扣押物品及时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开拍卖、变卖,杜绝随意性处置,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公开执行费用的收取。对已执结案件的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及收取情况向当事人公开。

    7、公开执行局长电话。建立局长接待日制,每周一、周二由执行局长亲自接待当事人,并听取意见,集中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长期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案件和重复来信,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保证执行工作与当事人阳光沟通。

    8、公开院纪检监察室电话。接受当事人对执行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9、加强案件信息录入。立、审、执过程中,承办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案件信息录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信息共享。

    五、实行执行工作信息定期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1、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公布执行工作信息。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更全面了解法院执行工作,并给予监督、支持。

    3、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

    4、对符合条件上网条件的执行裁定及时上网公布。

    5、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6、建立执行联络监督员制度。聘请相关的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作为执行联络监督员,对执行员工作中是否履行职责等情况给予及时的反映和建议。

    六、加强执行工作的质效管理,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一)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加大执行案件特困人员救助力度,同时积极探索执行方式改革、探索其它执行案件繁简分执的标准和范围。

    (二)建立案件互查机制,针对每位执行法官承办的执行案件,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对执行案件质量抽检互查。检查内容包括:1、案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2、是否及时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3、查封、扣押财产手续是否齐备;4、拘留措施是否按规定办理;5、兑现当事人执行款是否存在违规操作;6、因当事人和解或中止执行的裁定是否有裁判庭评议笔录;7、执行日志是否完整;8、超期案件是否有延期审批手续;9、执行案件流程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10、卷宗装订是否规范。对发现一般问题的案件,由质检人员督促承办人限期改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报请局领导进行逐级问责。

    七、坚持警钟长鸣,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教育

    (一)规范与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严禁接受执行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执行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托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的财物;外出办案时不得与上述人员同行、同吃、同住,由上述人员支付外出办案费用等。

    (二)规范与律师的关系。如不得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给予财物;不得与律师约定在自己离职后收受财物;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金融担保;不得以赌博等方式收受律师的财物等。

    (三)规范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的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确定委托评估、拍卖、变卖、鉴定、审计机构和破产管理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的评估、拍卖、变卖、鉴定,审计机构压低或指高价格或作出其他不实的鉴定、审计结论;不得向受委托从事怕卖成破产管理等单位及与拍卖相关人员泄露拍卖底价等信息等。

    八、认真落实“五个严禁”,严格错案追究对工作中违反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本规定的人员,参照本院错案追究办法及上级法院要求进行处理。实行执行错案和瑕硫案件的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按照“谁主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谁包案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办理错案、瑕统案或者因工作失误而激化矛盾的,坚决落实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该调高工作岗位的坚决调离,该纪律处分的坚决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坚决追究,决不姑息养奸。

                                                                    二O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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