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境内有两条高速公路、一条国道、两条省道贯穿全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频发,事故当事人因赔偿问题引发的缠访、闹访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确山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转变审判理念,变被动司法为主动服务。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多措并举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是做好诉讼引导。民事审判庭在总结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如何进行诉讼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提示书》,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和承办法官接收案件时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引导当事人正确列写当事人,避免因错列、漏列当事人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避免漫天要价或遗漏请求现象;引导当事人依法举证,避免因为证据收集不完整,影响受害人维权;引导当事人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保证最终裁决得以执行。
二是灵活使用保全措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为保证最终裁决的顺利执行,绝大多数都会向申请扣押肇事车辆。但采取扣押车辆方式,必定给赔偿义务人带来损失,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针对这个问题,确山法院灵活采取活查封和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信用担保结合使用的方式,既保证了申请人的权利及时兑现,也减少了义务人的经济损失,同时避免一些赔偿权利人用扣押车辆的方法向对方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是积极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偶发性特点,绝大多数事故当事人对对方情况一无所知,举证能力受到客观限制。在办案中,确山法院要求法官全面理解举证规则的精神内涵,对案件中的疑问做到主动查证,尽量查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细节,并针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举证困难的情形予以列举,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予以关注,及时引导或配合当事人通过证据查明事实,查清损失,让当事人的权利一次性解决,办案不留后遗症。
四是保障理赔款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确山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借鉴外地经验,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且省去申请理赔的环节,减少赔偿义务人负担。同时让保险公司参与诉讼能使保险公司更全面了解事故情况,明确法院判决赔偿的标准和依据,取得保险公司的理解和支持,保证理赔款的及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