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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办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27 13:30:02


    

    1、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应仔细审阅,并向其所在执行组副局长进行汇报,三人以上进行讨论确定执行方案。

    2、副局长有权对本执行组的执行工作进行布置、执行人员进行调配、执行案件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监

    3、执行员应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不在本辖区或由于其它事由,不能如期直接送达的,可适用委托、邮寄、公告等送达方式送达。

    4、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应由执行人员三人以上讨论或合议,副局长为审判长或由副局长主持讨论并将合议或讨论结果报局长和主管院长。局长或主管院长参加讨论或合议的,局长或主管院长为审判长,或由局长、主管院长主持讨论或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5、局长如对合议或讨论评议的结果有不同意见,有权提请合议庭或执行组予以复议,复议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向主管院长请示,并按程序向本院审委会或上级法院汇报,按审委会讨论结果或上级法院意见和决定执行。

    6、对重大、疑难、本院和上级法院领导关注或在本辖区有影响的案件,局长应当参加讨论或合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报告主管院长。

    7、执行中有关委托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由内勤按本院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8、探索执行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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