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外出办案及车辆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27 13:31:22
一、执行人员外出办案应持“两证”(工作证与执行公务证)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二、全县范围内办案由局长批准;
三、出县办案一律由院长批准;
四、外地法院、本院业务庭需要执行局协助执行的,一律由局长批准。
五、统一大执行办案用车由执行局副局长提出,局长统一安排。
六、车辆使用的审批手续,按院里规定办理;
七、严禁公车私用,以办案名义办私事。
二O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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