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省法院“夏季雷霆”专项活动,根据市法院的要求,确山县人民法院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度专项活动预案,现将该预案报告如下:
一、活动基本情况
1、领导汇报情况:我院党组组织执行局全体干警、法警、办公室、后勤保障等各部门召开“夏季雷霆”集中执行活动会议。在会议中,刘冬院长传达了上级法院的指示,并要求参会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将专项活动作为本院执行工作的第一要务。要求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互配合,无缝对接,争取在“夏季雷霆”集中执行活动中创造佳绩,力克执行难。
车辆情况:优先保障集中执行所需车辆。本院共有车辆8辆,其中包含囚车一辆。为“夏季雷霆” 集中执行活动保留执行车辆6辆。
装备情况:单兵两台、执法记录仪17台、电警棒17根、手铐及辣椒喷雾若干。
行程情况:初步预计拘留10人、罚款4人,分别走竹沟、瓦岗、石滚河、三里河、留庄、普会寺、刘店、盘龙。
后勤保障措施:检查车辆、做好司机排班工作,水、食物、应急医疗供给。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2名。
邀请新闻媒体情况:邀请县电视台跟踪采访报道、三微平台同步推送、流动宣传车同程跟进。
其他:提前与体检中心(县中医院)、指纹录入中心(县公安局)、拘留所等部门沟通联系,做好后期应对工作。
二、实施情况
1、出发前准备工作:(1) 动员、部署。告知执行人员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事项,文明执法,注重效率。(2)确保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准备齐全;(3)规划详细路线,摸清被执行人行踪线索;(4)做好保密工作
2、具体实施阶段:2017年5月16日-2017年7月25日
3、拘留到人后采取的措施:(1)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集中强制拘传至我院;(2)实施拘传后,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对于全部履行的被执行人,将案件按照执行完毕结案;(3)对于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经体检合格的,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惩戒措施;(4)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履行的,收集、固定证据材料,对于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4、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机制:(1)成立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小组。刘冬院长任组长,张民、杨乐任副组长。(2)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3)做好风险评估.(4)要求执行人员全程佩带执法记录仪,收集好执法证据。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时,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快速果断处置,防止出现执行干警和当事人伤亡事件。
三、典型案例总结
1、被执行人肖红梅,女,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盘龙镇郎陵大道西段恒基凤凰城第1号东1单元5楼西户。身份证号:41282********.
被执行人刘长清,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确山县盘龙镇郎陵大道西段恒基凤凰城第1号东1单元5楼西户。身份证号:41282********.系被执行人肖红梅的丈夫。
案号:(2016) 豫1725执685号
基本案情:李筝诉肖红梅、刘长清、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作出(2016)豫1725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肖红梅、刘长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5年5月16日期至款付清之日止)。
接到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肖红梅、刘长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李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肖红梅、刘长清向本院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但二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亦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的内容依法履行其责任。同时,对于法院依法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对于违反以上义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对此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才能对“老赖”们起到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才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结合,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彻底的维护。
活动期间将采取相关措施:对被执行人王国顺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等惩戒措施,若被执行人王国顺被拘留或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的,本院将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王国顺,男,汉族,1979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镇余庄村委小王庄。身份证号:41282********.
案号:(2017)豫1725执106号
基本案情:王留成诉王国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告王国顺因琐事与原告王留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原告受伤。确山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对此次纠纷进行处理,作出确公(双)行罚决字【2016】04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国顺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作出(2016)豫1725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国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留成各项损失9365.82号。判决生效后,王国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后王留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王国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顺向本院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王国顺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亦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判的内容依法履行其责任。同时,对于法院依法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对于违反以上义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对此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才能对“老赖”们起到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才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结合,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彻底的维护。
活动期间将采取相关措施:对被执行人王国顺采取拘留或者罚款等惩戒措施,若被执行人王国顺被拘留或罚款后仍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的,本院将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