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促和解,执行保权益
--确山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促使当事人和解结案
高某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确山法院判决张某偿还高某欠款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所确定义务,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自2017年6月申请人高某申请执行,确山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于7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但张某以家中没钱为由仍不缴纳案款。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张某督促其偿还欠款,张某辩称家中贫困,分数次偿还案款不足万元。2017年11月8日,经双方和解未果,确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张某家属找到申请人高某,偿还高某十万余元案款,且关于剩余案款双方达成和解,并由张某家属对剩余案款做出担保。确山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依法解除对张某的拘留措施。
执行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而作为强制执行的惩戒措施,拘留措施多次起到了震慑老赖并促使其履行义务的积极作用,是打击老赖的强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