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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争斗致人亡 被判重刑悔已迟

  发布时间:2009-07-27 18:04:44


本是邻里琐事纠纷,双方却为此动干戈,结果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身陷囹圄的悲惨结局。2009年7月22日,确山县人民法院针对被告人陈传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告人陈传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8年9月4日上午11时许,确山县竹沟镇后里河村小李河组村民陈家宝与被告人因修水泥路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陈传水和被害人陈家宝搂在一起摔倒地上,后双方停止厮打。被害人陈家宝于当晚出现昏迷,经确山县公安局尸体检验:被害人陈家宝后枕部有一1.0×1.0×1.0cm的条索状凝血块,小脑周围及脑干处有少量积血,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而死亡。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传水由于民间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厮打,致被害人颅内出血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在打架后还在干活,不能排除被害人因其它原因死亡”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在打架后虽干活,但郑州大学病理检验报告排除了被害人脑血管有异常,鉴定人也当庭证实了被害人此次损伤非自身病变,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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