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所在单位将刘某工资提前累积发放并协助扣留该笔工资提取至法院账户,协助人民法院解决了一起执行案件。
2016年12月5日,刘某向贾某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偿还借款,贾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刘某于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贾某借款25000元。但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刘某仍未偿还借款。
贾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刘某于2018年3月25日向贾某偿还2800元后,以没钱为由拒不清偿剩余欠款。执行法官对刘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后,依法从刘某的工资卡划拨1100元。但这点钱如同杯水车薪,远远少于执行标的。执行法官依法将刘某传唤至法院后,对其说服教育,告知利害关系,刘某仍以没钱为借口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决定对刘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在医院体检过程中,刘某迫于拘留的压力,才向执行法官道出实情。
原来,刘某现在另一单位工作。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向该单位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当天,经刘某同意,该单位领导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扣留刘某的18000元累积预付工资提取至法院账户。随后,刘某和贾某达成和解协议,贾某放弃剩余款项,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配合办理。因此,各个单位均有义务协助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