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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7-03 09:55:04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为让当事人更直观的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某申请执行邢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和邢某驾驶农用四轮车发生碰撞,邢某驾车逃逸,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构成二级伤残。刘某因赔偿问题将邢某诉至确山县法院。确山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邢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8750.29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确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邢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邢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去到邢某家中调查,邢某常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也无有价值的财产。肇事农用四轮车已经报废,没有处置价值。执行法官穷尽各种手段,但仍未执行到位。因家中生活困难,刘某遂向确山县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目前,救助申请尚在审批中。

案例二:孙某、魏某某申请执行魏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魏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魏某华驾驶无牌照“本田”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人不同程度受伤,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魏某某与魏某系父子关系。孙某和魏某某将魏某华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魏某华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确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魏某华赔偿孙某、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8348.0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魏某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魏某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向魏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魏某华拒不报告财产,确山县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执行中查明,魏某华靠打工和种地的微薄收入支持孩子上学及赡养老人,生活较为困难,导致执行陷入僵局。魏某车祸死亡后,孙某因失去丈夫,精神受到严重打击,且年事已高,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确山县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救助正在审批中。

案例三:徐某申请执行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10月7日,陈某借徐某现金10万元,月利率1.5%。2015年11月13日,陈某借徐某现金10万元。借款到期后,徐某多次催要,陈某拒不偿还。徐某遂将陈某诉至确山县法院。经审理,确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利息从2015年10月7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1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6年10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陈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执行法官发现陈某只有位于驻马店市的房产一套,遂对该房产进行查封。通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该处房产存在抵押。如处置该房产后,需要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欠款。鉴于此情况,徐某不要求处置陈某该处房产。因陈某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陈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案例四:张某申请黄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黄某和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张某借款18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黄某和刘某陆续归还张某45万元,下欠138万元。经张某多次催要,黄某和刘某拒绝还款,张某遂诉至法院。经审理,确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和刘某偿还张某借款138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黄某和刘某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后,依法将黄某名下位于确山县竹沟镇的房产一处、刘某名下位于驻马店市万博城市花园房产一处、黄某名下位于驻马店市中乐国际房产一处。上述位于竹沟镇和万博城市花园的房屋存在同一抵押信息,且竹沟镇的房产被河北蔚县法院查封,确山县法院无法处置。确山县法院依法拍卖黄某名下位于驻马店市中乐国际的房产。因黄某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法院处置该处房产后需要优先偿还银行的债权105049.11元。经两次拍卖后,该处房产流拍。张某同意偿还该处房产抵押在银行的优先受偿债权105049.11元后,以该处房产拍卖价595782元接受上述财产,但仍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黄某和刘某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得知,黄某和刘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张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对于为数不少的这类案件,确山县法院为决胜执行难,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着力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大宣传力度,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二、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能得到依法执行,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这类案件进行区分、审查,严格按照退出机制终结执行或者退出执行程序;三、建立客观执行不行救济基金,对客观执行不能案件的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四、定期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查询,发现财产线索的立即恢复执行。

责任编辑: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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