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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耐心调解促抚养费案件执结

  发布时间:2018-07-11 17:03:29


2018年7月10下午5时,经过数个小时的等待,被执行人岑某送来抚养费9600元,一起因抚养费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岑某和李某于201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岑一。2015年5月20日,岑某以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李某诉至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岑某和李某离婚;二、婚生女岑一由李某直接抚养,岑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岑一的抚养费8400元;三、岑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岑一抚养费800元,支付期间为2015年9月至岑一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25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2017年,岑某逾期未支付岑一的抚养费,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因涉及婚姻家庭问题,不适宜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电话与在外地打工的岑某沟通,讲明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通过一段时间的反复沟通,岑某终于同意回家,并支付抚养费。7月10日中午,申请人带着岑一赶到了法院,在经过数个小时的等待后,岑某如期出现在法院。岑某按照约定将全部案款交付给申请人,案件执结。

对于抚养费执行案件,最佳的执行方式应当是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不论双方当事人矛盾有多深,子女利益是双方都在乎的,以此为落脚点,一定能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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