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0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王伟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2009年6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伟在自己卧室内照看六个月大的女儿,其邻居王某某(女,2007年10月21日生)到被告人王伟家卧室内玩,被告人王伟遂起歹心,将王某某抱到床上,先用手对其猥亵,后将其奸淫。王某某之母米某某到被告人王伟家找王某某,看见被告人王伟正奸淫王某某,与被告人王伟发生撕打,后报警致案发。
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